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剛剛在某網友的部落格遊記中看到他們拿石頭丟海膽  最後海膽當然是死了


看了


很痛心


不知道怎麼譴責他


只好  消極的PO一下遊客守則


希望有看到的人能遵守


 


遊客守則









1.不開車行駛沙灘、沙丘、河床。


2.遵守各風景區的規定。


3.愛護古蹟、不毀損、不偷竊。


4.勇於檢舉不當的開發與破壞行為。


5. 在大自然中不大聲喧嘩、播放音樂、燃放鞭炮、使用發電機。


6.尊重生命,不獵捕動物或採集昆蟲、植物。


7.不驚動、不干擾動物。


8.不放生、不飼養、不購買、不吃野生動物。


9. 不電魚、不毒魚、不網魚,讓魚蝦資源生生不息。


10. 不撿拾、不購買貝類、珊瑚、寄居蟹等海洋生物。


11.不在石頭、樹木上刻字。


12. 在野外、溪邊不烤肉,在合格露營地紮營,在山中小心火燭。


13.活動後收回布條、指標等,並將垃圾帶走。


14. 除了攝影,什麼也不取;除了足跡,什麼也不留。




發展觀光條例及風景區特定區管理規則規定:
一、 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、自然資源,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二、 於風景特定區內未經許可或同意,捕採魚、貝、珊瑚、藻類,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三、 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四、 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五、 於風景特定區內任意鳴放噪音、焚燬、破壞花草樹木,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。
六、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,污染水質、破壞自然環境及天然景觀,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。


 


遊客守則資料來自 小琉球商圈發展協會及鹽味海風 http://liuchiu.net/index.php?option=com_content&task=blogsection&id=14&Itemid=44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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